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校采购及招投标管理工作,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质量,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学校预算资金(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非财政性资金)进行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活动,均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使用学校财政性预算资金或学校自筹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图书、家具、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如保险、租赁等。
第三条 学校的采购及招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与采购及招投标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学校的采购及招投标工作。
第四条 按相关规定应当纳入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学校资产管理中心招投标管理科按有关规定组织采购活动;没有纳入政府和学校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管理科按本办法相关移交相关部门实施。
第五条 学校采购活动分为政府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学校分散采购三种形式。凡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管理科组织实施;未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本办法所称项目承办单位是指项目隶属管理的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
(一)政府采购。根据《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须实行政府采购,由资产管理中心招投标管理科依法组织实施。
(二)学校集中采购。对于政府采购范围以外,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须实行学校集中采购,由资产管理中心招投标管理科按照学校制度组织实施。
(三)学校分散采购。对于政府采购范围以外,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由各项目承办单位按照学校制度组织实施。
学校开展政府采购应落实支持科技创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以上采购均遵循保证质量,注重效益,满足需要,提高效率的精神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讲求绩效的原则。
(二)无预算、不采购的原则。未进行备案项目不得实施采购活动。
(三)严禁拆分项目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办法中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七条 学校采购及招投标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及招投标活动中,参与采购及招投标工作的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参与采购及招投标工作的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采购及招投标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组织学校采购工作,组长由分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后勤保障等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校长)办公室、纪检监察机关、财务处、资产管理中心、后勤服务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全面领导学校的采购及招投标工作;
(二)审议学校采购及招投标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研究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中关于采购政策落实、采购预算管理、采购需求管理、采购实施管理、履约验收管理、监督监管结果运用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对招投标管理科、项目承办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定期向党委(校长)办公会汇报采购及招投标工作;
(六)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 资产管理中心招投标管理科(以下简称招投标科)是负责学校采购及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学校有关采购及招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接收并统计项目承办单位年度采购项目计划备案工作,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接收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式
(三)负责职能范围内采购与招标项目实施,指导各部门实施采购工作,或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有关项目的招标;
(四)负责采购与招标职能监督,依法依规处理采购与招标项目质疑或异议;
(五)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报送工作,对采购及招投标项目相关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六)建立和管理学校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库,建立健全代理服务机构、评审专家管理机制;
(七)负责向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反映采购与招标工作中重要问题并提出建议;
(八)完成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完成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项目承办单位负责采购及招投标工作的技术性等事项。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采购及招投标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做好本部门采购及招标前期的项目立项、预算、审批、实施流程等准备工作,依规开展采购项目论证;
(二)确认本部门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招标及竞争性磋商等文件和合同文本,及审核委托代理机构所编制的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性事项;
(三)参与评标,选派熟悉采购项目、具有评审专家资格条件的代表参加采购评审;
(四)负责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合同洽谈、合同订立、履约验收;
(五)负责合同的履行及售后服务等事项,配合资产管理中心进行项目完成后的验收;
(六)负责本部门分散采购管理,完善相关手续及项目完成后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上报备案。
第十一条 采购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采购项目立项申报,依规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科学合理编制采购需求,提出采购实施计划方案;
(二)负责确认采购(招标)文件、对招标及竞争性磋商等文件中技术方面的问题进行答疑和释义;
(三)负责采购项目合同洽谈、合同订立、项目验收。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十二条 采购计划管理。采购计划管理应坚持预算约束、适度超前、提高规模效益、降低运行成本的原则。采购用户部门或项目承办部门应增强采购活动的计划性,科学编制采购项目计划,不得对同一计划下的统一品目或者类别的项目进行拆分,化整为零。经业务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核准后,由资产管理中心根据批复的采购预算备案实施采购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采购预算管理。学校财务部门应加强采购预算管理,负责编制采购预算,对采购项目计划进行预算审核,核实采购项目经费额度及经费来源,监督采购预算执行,履行采购预算审批程序。资产管理中心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采购预算实施采购。严禁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
第十四条 采购需求管理。采购需求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采购需求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项目须执行采购需求管理规定,依规开展需求调查、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附件1)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各部门应依据学校财务部门年度执行预算,及时申报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并依规公开学校政府采购项目意向。(附件2)
第十六条 采购申请提出与审核。采购项目负责人提出采购申请,采购用户部门或项目承办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采购预算安排进行审核。采购申请受理的前置程序:
(一)采购需求及采购论证。完成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以及采购事前绩效论证。项目技术资料齐全(设备清单及技术参数,工程采购预算书及明细表,设计图纸,材料报表等),满足采购前期工作。
(二)采购审批。采购项目应当履行购置审批或建设审批等手续。
(三)预算审核。采购项目须经学校财务部门核实采购预算经费额度及经费来源,方可实施采购。
(四)采购项目设有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开始直至结束工作负责。
第十七条 采购项目实施。采购项目实施主要包括组织采购项目协调会,确定采购组织方式及采购方式、评审原则及评审办法,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组建评审委员会,组织采购评审,发布成交或中标结果,处理质疑投诉,发出成交(中标)通知,采购合同订立,采购资料归档等程序。
政府采购项目须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及公告公示时间要求。
第十八条 采购合同管理。采购与招标合同管理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合同管理规定。对于政府采购项目、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项目,采购用户部门或项目承办部门应在成交(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 30日内,按照采购(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合同签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履行采购合同备案管理手续。学校各类采购与招标合同审签、盖章,按照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各部门、各单位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有法律效力。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要素应与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通知书等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十九条 履约验收支付。采购用户部门或项目承办部门应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明确验收标准、方式、程序等内容。业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履约验收管理,指导和督促采购用户单位或项目承办单位及时组织验收,办理资产登记、备案、入账等手续。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方式、比例、时间和条件,办理资金支付。项目资金的收款人、支付的合同金额必须与合同保持一致。
第二十条 项目绩效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用户部门或项目承办部门应配合相关部门完成绩效管理,以政府采购项目为对象,通过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确定绩效目标、运行监控、组织实施和结果应用等环节,建立以实现绩效目标为最终导向,推动提升政府采购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的过程。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采购与招标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采购活动涉及的单位或当事人须根据职责分工,严格遵守负面清单管理规定。
第四章 采购方式与采购组织形式
第二十二条 达到以下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学校根据《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内容及相关要求,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不适用于高校和科研院所。
(二)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资产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拟定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经学校批准后,发布全校执行。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为:5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
未达到以上标准的项目实施分散采购,由项目承办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采购方式的确定依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三家以上供应商,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按照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按照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最后综合评分最高的原则,以达成更好的采购方案和更优惠的采购条件的一种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符合规定情形,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完成单一来源采购公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六)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按照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6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由资产管理中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依法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采购预算金额在法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资产管理中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二十五条 学校集中采购组织形式。采购预算金额在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或属于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资产管理中心组织采购。
第二十六条 学校分散采购组织形式。采购预算金额在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各单位遵循本办法第四条原则,按照学校分散采购管理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工作程序
1.项目承办单位填写项目论证、项目清单预算、项目资金批准文件等,做好招标前期准备工作;
2.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委托代理机构,并根据相关政策确定采购方式;
3.招投标科会同项目承办单位按代理机构的要求提供项目材料,并确定招标活动的时间安排;
4.招投标科会同项目承办单位审核代理机构所编制的招标文件;
5.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校内评委人选,并授权其参加代理机构组织的开标评标活动确定中标人;
6.项目承办单位与中标人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和廉政责任书;
7.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
(二)学校所组织的招标工作程序
1.项目承办单位填报项目请示、项目清单预算、项目资金批准文件等,确定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
2.招投标科审核上述资料,并拟定招标文件;
3.招投标科发布招标信息;
4.招投标科接受投标人报名,初步审查投标人资格;
5.项目承办单位对招标文件进行确认并报招投标科备案;
6.招投标科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投标文件;
7.按相关规定确定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
8.招投标科组织进行开标与评标;
9.招投标科根据专家评标意见对投标人进行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发布中标公告。须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时,组织考察;
10.招投标科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项目招标评标情况;
11.招投标科根据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定标意见,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
12.项目承办单位与中标人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和廉政责任书;
13.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参加学校采购及招投标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积极努力做好采购及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包括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供应商或者采购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供应商、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采购评审过程中的任何信息。
第三十条 学校委托的代理机构和招标投标咨询机构,违反国家招投标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信息的,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为学校采购活动的监督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采购与招标政策落实情况、法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影响采购过程和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拆分采购项目。采购用户单位或项目承办单位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中的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项目,以化整为零方式多次采购,累计金额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属于规避集中采购行为,累计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属于规避政府采购行为。
第三十三条 采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追究责任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采用集中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变动采购标的的;
(三)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办采购事务的;
(四)与委托机构或供应商串通的;
(五)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有本条(一)和(二)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财务处不予结算。
第三十四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准参与我校采购项目,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机构、其他供应商或学校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四)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
供应商有本条第(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学校资产管理中心和纪检监察处应及时受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以下采购活动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用户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学校规定自行组织实施,不纳入学校统一管理。若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应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执行。
(一)车辆加油、租用社会车辆、外出或校内就餐、住宿、校内紧急维修等。
(二)涉及科研项目横向技术服务的相关采购;
(三)纳入定向采购政策范围的校工会慰问物资采购;
(四)纳入湖北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范围的校医院药品采购;
(五)使用捐赠资金且明确捐赠意向的采购;
(六)其他由学校授权自行采购的项目。
第三十七条 采购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涉密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