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商贸经营准入及退出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26-05-2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商贸经营管理,实现学校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规范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校内的经营活动,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卫生、有序的校园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校内所有商铺及服务性经营项目。

第三条 商贸经营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服务师生、方便生活、促进发展的宗旨。

                                                 第二章 经营准入的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凡有意在校园内开展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需根据校方发布的信息履行招租程序,并向学校经营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第五条 申请材料应包括:

1.经营名称、经营内容、经营地点;

2.经营者身份证明、营业执照;

3.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件;

4.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消防安全等设施设备情况说明。

第六条 学校经营管理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按照招租流程签订经营协议。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七条 经营者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则,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劳动合同法》、《经济合同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八条 食品类经营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2.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3.食品加工、储存、销售过程符合卫生要求;

4.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第九条 非食品类经营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商品合法,来源正规;

2.商品质量保证,价格合理;

3.经营环境整洁,无安全隐患;

4.定期进行商品质量检查。

第十条 非店铺类经营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经营项目的合法资质;

2.具备经营项目的实施条件;

3.具备经营项目的授权许可;

4.具备经营项目的安全控制条件。

第十一条 经营者必须自主经营,禁止分包、转包、挂靠(合同约定除外)。如有违约,一经查实,取消该经营者的准入资质。

第十二条 经营者的服务价格要按照“低于社会同类行业收费标准并经学校审核同意”的原则进行定价,并在价格调整时接受校方监管。

第十三条 经营者要在其经营服务范围内建立科学合理且规范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经营者必须牢固树立“安全重于泰山”的安全意识,在经营服务中一旦发生责任事故,由经营者承担完全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商铺经营者应自觉维护校园秩序,不得在商铺内外乱扔垃圾,不得占道经营。

第四章 经营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校内经营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经营者要配合学校整体工作部署与临时任务安排,对经营服务工作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经营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经营店铺及项目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经营许可是否有效;

2.经营商品是否符合规定;

3.经营环境是否整洁;

4.消防安全设施是否完善。

第十八条 经营者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转租校属物产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如因管理不善造成所租校属物产损失,应照价赔偿。

第十九条 如发现经营者存在违规行为,经营管理部门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终止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经营退出机制

第二十条 经营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整改的,校方有权中止服务协议并予以清退,校方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1.超越经营范围违规经营的。

2.拒绝接受或消极对待校方组织的监督检查,或在校方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连续二次不合格。

3.违反合同及协议规定,服务质量差,学生投诉举报造成恶劣影响的。

4.经营管理不善,发生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等较大责任事故,或引发其它社会安全类事件的。

第二十一条 退出程序。

1.服务合同期满,自然终止服务的,学校应提前三十天通知对方并确保合同期间服务质量,同时做好与新合同方规范交接工作。

2.因发生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学校必须立即中止合同的,经营者应在确保正常服务的前提下,配合校方做好移交工作后方能退出。恶意退出造成损失的,校方有权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3.因经营者和学校双方自身原因,必须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三十天通知对方,在确保正常服务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中止合同,未造成实际损失不赔付对方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经营管理部门应审核退出申请,确认无误后,办理相关手续。退出的经营者应清理经营场所,不得遗留任何垃圾和物品。除个人添置的可移动设备外,不得损毁拆除经营场所的其他设施设备及室内外装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经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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