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100 号)和《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校内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监督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登记、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学校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归口管理、使用单位具体管理的管理体制,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担任组长和副组长,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二级学院院长为成员,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事项的审批,协调处理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组织全校国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工作。
第九条 学校相关部门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对学校不同类型的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
(一)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徽、校誉类无形资产的管理及车辆管理。
(二)宣传部负责影像资料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三)计划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对外投资、资产配置预算、国有资产总分类账等管理。
(四)科研处负责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及其知识产权等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五)教务处负责教学用房和教学仪器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管理。
(六)图书信息中心(档案馆)负责图书、期刊、资料等各类文献信息资源类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档案、文物陈列品类固定资产的管理;负责互联网域名使用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以及校园网络设施设备、信息化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管理。
(七)公共课部负责运动场馆、体育设施设备等资产的管理。
(八)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生活服务用房类资产以及生活服务设施设备、水电暖设施等类资产的管理。
(九)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具体负责各类仪器设备(家具)、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资产的统筹管理;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等管理。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领导要分管资产管理工作,设置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资产管理员调动和交接情况必须及时向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各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所使用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二)依托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对本单位占有、使用资产进行信息管理,督促调岗离岗人员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确保资产账物相符,责任到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损毁。
(三)协同资产管理中心和归口管理部门做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清查及信息与统计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校内各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为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校内各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科学规范、公平合理、厉行节约、节能环保,与单位履行职能、事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第十二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需求的资产难以通过市场租赁,或者租赁资产成本过高。
第十三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须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贯彻厉行节约的原则,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 各单位新增资产应当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和预算。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和预算经上级部门批复后,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增支事项外,原则上不得调整。没有编制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和预算的,一律不得购置、新建。凡纳入政府采购范畴的资产,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及决算,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登记与使用
第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通过购置、修建、调剂、接受捐赠等方式获得的国有资产,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入账和登记手续,禁止形成账外资产。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和闲置资产的调剂等方式。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各资产使用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资产管理责任人。学校资产使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自用资产的使用管理,做好资产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年度清查、信息管理、离任人员资产交接和审计等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校内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抵押、质押或以其它形式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开展可行性论证、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的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事项均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各单位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和腾退的国有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回收,实行统一管理和调剂。
第五章 资产产权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主要包括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产权转让等。
(一)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学校行使权利的资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三)产权纠纷。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间或学校与个人间由于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四)产权转让。是指学校将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等有偿或无偿转让给受让方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事务由学校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办理。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一)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制度,规范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校内各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学校国有资产。
(三)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是:
(一)超标准配置或者闲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权属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
(六)由于被其他新技术代替或者已经超过了法定保护期限,造成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降低或者丧失的无形资产。
(七)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七条 学校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处置。出售、转让数量较大或者价值较高的国有资产,应当依法进行评估,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其他法定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取得的收入一律上缴财务处,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后,财务处应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需要缓缴、减缴、免缴或者在收入中抵扣国有资产收益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后报上级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鼓励利用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成果转化,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资产评估和资产清查
第三十条 学校因事业发展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对相关资产组织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资产使用、占用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资产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向上级部门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上级部门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三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清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制度完善等。
第三十五条 资产清查中的资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确认手续。
第八章 资产信息与绩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并不断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对学校占有、使用、处置的国有资产状况做出报告,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请学校审批。
第三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须及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对所使用、占用资产的异动情况进行报告,做到信息完整、准确。
第三十九条 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使用绩效评价机制,对全校资产使用单位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情况进行评价考核。依据评价考核结果,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学校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信息管理等主要内容。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学校应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监管,防止资产流失,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具体责任及责任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或上级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国家或上级部门如有相关新文件出台或政策调整,按新文件规定和政策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