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6-05-23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明确各资产占有使用部门的管理责任,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财会[2017]25 号)和《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固定资产是指:单价在 1000 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单价在 1500 元以上的专用设备,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品。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含捐赠)取得的资产,凡产权属于学院且达到校产标准的,都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负责、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做到购置有计划,保管有专人,使用有制度。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实行学校与资产占有使用部门两级管理体制。并将各部门(行政处室、教学业务单位)资产管理纳入履职尽责责任清单。确保分管、使用、财务三帐一致。

第四条 资产管理中心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部门,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制定固定资产相关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

(二)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信息管理,并定期与计划财务处对账,确保实物账与价值账相符。

(三)负责全校各类固定资产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

(四)办理学校固定资产购置、增减、异动、清查、验收、处置等相关的帐务和手续。

(五)组织并配合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的清查及帐、物的核对工作。

(六)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负责固定资产标签打印工作。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财力和固定资产存量情况,编制固定资产购置预算。

(二)参与大型修缮、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及固定资产采购、招标、验收和处置等工作。

(三)对固定资产实施价值管理,并定期与资产管理中心对账,确保固定资产价值账与实物账相符。

第六条 各部门是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其占有、使用资产的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人是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使用、维护的实施细则。

(二)提出本部门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参与资产的论证、采购、招标和验收等工作。

(三)对本部门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组织技术鉴定,对非正常损坏和丢失的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处置意见。

(四)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及时做好本单位固定资产信息的登录、标签粘贴和有关统计报表等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固定资产的调拨、报损、报废等处置手续;开展本部门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协助本单位离职、离岗人员做好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七条 学校纪委检察机关是学校固定资产的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学校固定资产的产权转让、损坏、丢失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参与大型修缮、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及固定资产采购、招标、验收和处置等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是指购置、建造、受赠、拨入和划转、清查等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年度购置计划,由资产管理中心会同计划财务处依据学校发展规划、资产存量,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订。年度购置计划报党委(院长)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审核,经审核批准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十条 学校拟购置的固定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依据《随州职业技术学院物资采购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购置、建设完成后,根据货物验收单、购货合同和相关票据等办理入库和结算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转移与处置

第十二条 学校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出租、出借等需进行可行性论证,经评估确认价格,提交党委(院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各部门需合理使用固定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学院进行调剂或用于共享。

第十四条 学校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实相符。对盘亏、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转移是指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因使用人、存放地点等因素发生变化,需办理固定资产变更登记手续等事宜。固定资产转移包括固定资产在部门内部的转移;不同部门之间的调拨;部门分设引起的固定资产分割;教职工退休、离职等固定资产交接、处理等。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转移处理程序:

(一)部门内部固定资产转移。部门内部的资产使用人、存放地点等要素发生变化,资产管理员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中心,同时办理固定资产变更手续。

(二)不同部门之间固定资产转移。不同部门之间发生的固定资产转移,需固定资产调入部门提出申请,分管院领导签字,资产管理中心办理资产调拨单一式三份,经资产管理中心、调入、调出部门签章后,方可调拨。资产管理员应及时做好本部门固定资产变更手续。特殊情况外,转移资产搬运由调入部门自行负责,学校不承担相关费用。

(三)部门分设引起的固定资产分割。因学院部门分设或职能调整进行的固定资产分割,由调出资产部门编印调出资产清单,调入资产部门清点确认,计划财务处和资产管理中心核实签字并及时办理资产变更手续。特殊情况外,转移资产搬运由调入部门自行负责,学校不承担相关费用。

(四)教职工退休、调离等离开学校,应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并经所在部门资产管理员、单位负责人及资产管理中心签字确认后,人事处方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所占有、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处置的方式包括调拨、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程序如下:

(一)使用部门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并集中保管好待处置实物资产。

(二)实物统一移交资产管理中心,同时在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应的资产变动操作。

(三)资产管理中心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论证、评估和技术鉴定。

(四)资产管理中心汇总审核,经院长办公会研讨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五)审批通过后,由纪委监察机关、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中心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九条 学院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处置收入上缴国库。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

第二十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相关制度,设置价值总账。按照《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对固定资产进行编号,打印标签。资产管理中心依据资产标签和发票录入资产管理系统后,计划财务处方可办理报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增加的各类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并按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进行计价入账。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四)在原仪器设备上添加的附属设备、或价值超过 1000 元的软件,作为原设备增值入账。换件维修,不作固定资产登记入账。

(五)以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

(六)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入账价值。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

学校固定资产折旧是按照统一规定的折旧率和固定资产原值计算的虚拟折旧,即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一)折旧计提的范围

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类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二)折旧计提的原则

1.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3.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4.计提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折旧时,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按租赁合同期限满时在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使用或保管不当导致固定资产损坏的,资产使用部门或责任人须以书面形式报资产管理中心,由资产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损坏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发生丢失或被盗,使用部门必须立即向保卫处报案,同时通知资产管理处,并迅速组织查找。若丢失资产单价超过 2000 元的,应向派出所报案。查无下落的,根据公安部门查案情况,由资产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事故的性质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报损报废、处置过程中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部门,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使国有资产遭到严重侵害的部门和个人,除进行必要的经济赔偿和行政处分外,视其情节轻重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中心、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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